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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條件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條件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條件

12,655    2018-11-13 18:01

現行要興建農舍的爭議重點,與困難點為『身份』問題,以下條文已經規定,申請人身份應為『農民』,且有以下五點的內容規範,我們利用本章節為各位做個詳細的解說,後面篇幅會有審查表,說明了重點內容

法源基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二條規定
 法規內容如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
農民,且其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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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更詳細的內容,我們來參考

高雄市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一一了解

第一項審查:重點為是否為農民審查
(身份:農保/第三類保險人/從農相關生產佐證)

第二審查重點
(興建的農地,該筆土地面積是否超過0.25公頃-不能合併加總,是該筆喔)

第三審查重點
(經營計劃書)

經營計劃書補充

內容說明


第四重點
(審查重點:是否位於不得興建區)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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