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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懶人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_20190328

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懶人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_20190328

10,403    2019-03-28 15:15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輔導未登記工廠 三原則 不新設 農地 不新設工廠

1 不污染 既有工廠 不得污染

2 不危及公安 既有工廠不得 危及公共安全

3 不必另尋土地遷廠,不需浪費農地資源

3. 就地輔導免煩惱 已辦臨時登記的 七千多家工廠 明年到期後 繼續經營 優先輔導 未辦臨時登記的 無污染 無公安疑慮工廠 就地輔導 不需遷廠 

4.  修法4大課題 不准 新增 全面 納管 就地 輔導 合法 經營 105.5.19 既 有 未登工廠申請特 定工廠。臨登工 廠優先輔導合法 輔導特定工廠 用地合法,維 持產業發展與 調和國土規劃 105.5.20新增 未登工廠依法 停止供電、供 水及拆除 105.5.19低污染既 有未登工廠強制納 管,高污染要轉型 或遷廠

 

5.  納管 改善計畫 改善期 修法2年內申請納管 業者自行申請納管;地方政府通知納管;繳納管輔導金 2年內完成改善 改善工廠環保及安全事項;必要時,申請展延期限;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 業者提出改善計畫;繳納營運管理金;地方政府審查核定 修法3年內提改善計畫 10年取得特定工廠

6. 輔導用地合法 群聚地區 零星工廠且位於非都市土地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 優先採新訂都市計 畫或開發產業園區 • 依土地法規辦理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或 使用許可 • 提出合法計畫申請特定工廠使 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 使用地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 • 但 地 方 政 府 因 整 體 規 劃 之 需 要,得駁回 零星工廠且位於 都市計畫土地 • 依都市計畫法 規定辦理

7. 修法方向 第28條之1 禁止新增未登工廠、納管既有未登 工廠 第28條之2 中央、地方管理輔導未登工廠 第28條之3 中央督導地方落實執行停止供電、 供水及拆除 第28條之4 主管機關之補助或輔導事項 第28條之5、6及7 低污染既有未登工廠納管程序及臨 登工廠換證 第28條之8 免罰對象、期間及事由 第28條之9及第28條之13 特定工廠之限制與加重處罰 第28條之10及第28條之11 輔導用地合法及限制低污染產業 第28條之12 民眾檢舉及獎勵(吹哨子條款) 第39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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